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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建筑设计院红线资产处置案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7-4-27  浏览次数: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解决企业困难  发挥经济效益

----第二建筑设计院红线资产处置案例

 

常州第二建筑建设院2003年完成改制。在改制时,由于其中一笔房产划入规划红线内,随时面临拆迁,经常财国[2003]14号文批准剥离,不带入改制资产中。剥离后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仍属于国有资产,按改制政策委托常州产权交易所代管。如产生国有资产收益,由产交所代收,再上交财政专户。

为企业解困  让资产增效

20033月,常州产权交易所与企业签订《常州市改制企业不良资产协议》,派工作小组到红线资产所在地现场调查资产状况。该红线资产为位于晋陵中路127号办公楼一幢,面积643.24平方米,附属设施较简陋。工作小组按资产实际情况填写《常州市改制企业不良资产调查表》,并经所有在场经办人员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经现场与企业沟通,了解到二建设计院新办公场所还没有落实,我所在充分考虑企业困难后,向常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国资办、改制企业和常州产权交易所三方签定资产使用协议,将该处办公楼留改制后企业继续使用至新办公楼落实,产交所代收资产占用费。两个月后,二建设计院向产交所移交了该处房产。

由于房产位于规划红线内,且设施比较简陋,按市场价出租有一定困难。20038月,产交所通过调查市场租金,结合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招租,最终与常州惠成化学品有限公司签定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金半年一付,产交所将催收到的租金及时上交财政国库。

 

红线资产是划入规划红线内的、随时随地面临拆迁的资产。产交所在处置还未拆迁的红线资产时,应先征求企业意见,如企业需要使用,应先解决企业困难,与企业签订资产使用协议,产交所代收资产占用费。如果改制企业不再需要使用,产交所将市场调查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考虑,对不同情况的红线资产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

在这个案例中,这部分红线资产位于常州市中心,虽然划入拆迁红线,且房产较破旧,但还是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一方面考虑到改制企业的实际困难,先将该房产出租给企业过渡,为其提供了便利,体现了政府对改制后企业的关心和支持;另一方面,在改制企业完成过渡后,将该房产放到市场上公开招租,价高者得,使闲置资产不闲置,发挥其最大使用价值,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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