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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基本原则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7-4-7  浏览次数: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拍卖的基本原则:
      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1)拍卖人:拍卖人是泛指从事拍卖业的个人或机构。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在我国,专门从事拍卖业的中介或拍卖企业,即通常所说的"拍卖行"。拍卖人权利: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1、拍卖成交的:可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因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2、拍卖未成交: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
----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即未成交服务费)。
  4.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卖方,委托人可以是拍卖标的的财产权人,也可以是拍卖标的的财产权人的代理人。在每次拍卖活动中,委托人是将拍卖品交付拍卖人代为拍卖的授权人。
  5.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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