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二条:本拍卖行的一切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拍卖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四条:本拍卖行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拍卖委托,或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本拍卖行应委托人、买受人的要求对其身份保密,并根据法律维护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六条:本拍卖行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符,有权依鉴定
结果保留、变更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七条:本拍卖行在拍卖前申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拍卖行有权拒绝任何被认为是违反规则的竞投价,有权撤消或分拆或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
卖标的,有权在拍卖中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二十九条:拍卖成交的,本拍卖行有权依法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约定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本拍卖行有权依
法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如买受人已向本拍卖行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未发生任何争议,则本拍卖行在收到全部
购买价格7天后以人民币向委托人支付价款,同时按约定扣除佣金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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