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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7-4-7  浏览次数: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未予审鉴、查验拍卖标的
参加竞买,成交后,不得以此拒绝支付成交价款和拒绝受领买受的拍卖标的。
第十五条:竞买人必须在拍卖之前,凭身份证或护照填写及签署《竞买登记证》,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
式竞买人。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十六条:竞买人若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必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件,并得到本行书面认可。
否则是作代理人以自己的身份参加竞买。
第十七条:竞买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行代为竞买,亦可撤消委托代理竞买,期限均为拍卖日二十四小时以
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竞买者若对同一标的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本行签订委托代理竞买的协议有效。
第十八条:竞买人进入拍卖会现场,即表明同意遵守拍卖会现场公布的拍卖须知和规定,并对自己参与拍卖活动的
行为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章     关于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第十九条:一经拍卖师落槌,成交行为即告成立,买受人应当场与本行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在付清全部购
价款后领取拍卖品或当场缴付成交价20%的定金,其余款项从拍卖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方可取回拍卖品。逾期作为
约,已付定金不予退还,作违约赔偿金。
第二十条:买受人须在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七日内提取所买受的标的,提货费用由买受人自理,逾期买受人应
按成交价每天5‰向本行支付保管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一条: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印刷资料、图片、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为参考性意
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任何担保。拍卖人为买受人出具的有关拍卖标的发票上所载明的标的名称等说明性文字不构
成对拍卖标的担保。买受人应亲自对拍卖标的进行审鉴,以看样为准,并对其竞投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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