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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委托人委托本拍卖行拍卖其标的时,须向本拍卖行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对该标的拥有的合法所有权或处
分权证明文件,并与本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条:委托人必须向本拍卖行及买受人保证拥有委托拍卖标的之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在该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
权委托人对从委托本拍卖行拍卖之日起所引起的拍卖标的所有权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买受人
及本拍卖行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予以赔偿。
第六条:拍卖标的保留价由委托人确定或与本拍卖行共同商定,双方应对此价保密。
第七条:委托人拍卖国有资产,应在委托拍卖前将拍卖标的依法评估,以确定保留价。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向本拍卖行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因未说明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拍卖行不需为其拍卖标的保险的,则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且应随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拍,也不得委托他人竞买。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取得拍卖收益同时,应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买受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
办理有关拍卖标的的证明变更、产权过户等手续;承担应当由其缴纳的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本拍卖行支付为拍卖而支出的运输、保管、保险、公告等合理费用。拍
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在收到本拍卖行领回物品通知书起两个月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储存等费用由委托
人自理,超过两个月按《通则》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