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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产特别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7-5-18  浏览次数: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厦门市思明区华新路48401室、402室房屋两套

 

拍卖特别规定

 

一、本拍卖标的为厦门市思明区华新路48401室、402室房屋两套,其中:401室,建筑面积94.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44.94平方米;402室,建筑面积94.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44.94平方米。拍卖人已就本次拍卖标的于2007518日在《常州日报》、《厦门日报》上依法进行了公告,标的物已接受了咨询和展示,本房地产标的以标的物之现状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人声明对拍卖标的物存在的瑕疵以及标的在拍卖成交后因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与本拍卖标的有关政策的变更引起的风险不予以任何保证。竞买人应在竞拍前自行勘查并承担竞拍成功后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竞买人已在拍卖前收到拍卖人提供的关于该拍卖标的的开字第28384号房屋所有权证、厦国用(97)字第A2838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字第28383号房屋所有权证、厦国用(97)字第A2838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本房地产标的建筑面积及土地使用权面积均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核定为准,拍卖资料中载明的房产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面积误差不影响拍卖成交总价。

三、本拍卖标的的起拍价(成交价)不包含为解决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瑕疵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为解决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瑕疵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及拍卖佣金后,由拍卖人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移交相关材料即表明已完成拍卖标的的交接手续。买受人必须承诺,无偿提供一个月的过渡期(自权证交接之日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水、电、气等)由委托方承担。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五、本房地产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2.5%的佣金,并于681500前全额付清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保证金可充抵拍卖成交款),否则作违约论处。本次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应以人民币结算,成交金额作为代收代交款处理。拍卖人仅对所收取佣金开具“江苏省常州市通用发票”,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开具其他发票的义务。

拍卖特别规定,竞买须知及拍品目录是《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买人在竞买前需详细阅读并予以签署和认可。

 

 

竞买人签字或盖章:

 

 

 

 

 

江苏省常产拍卖有限公司

200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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