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常发贸易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特 别 规 定
受有关部门委托,常州市人民政府驻厦门办事处下属企业厦门常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部分资产于2007年6月2日在常州产权交易所交易大厅(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247号2楼)公开拍卖。现就本次拍卖活动作出如下特别规定:
一、拍卖标的物:
贸易公司部分资产(生活物资),其中部分资产存放在厦门,评估价3.37万元;另有部分资产存放在常州,评估价3.16万元,合计6.53万元。
二、交易方式及参考价:
本次标的为整体拍卖,以评估咨询价值作为拍卖参考价公开上市交易。
三、拍卖保证金:
竞买人必须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拍卖保证金1000元(保证金必须于2007年6月1日17:00前缴入并到达本公司指定帐户),凭保证金收据参加2007年6月2日14:30的拍卖会。
四、该标的物库存时间较长,故竞买人在竞买前应认真了解该标的物的情况,并对自己竞买行为负责。一旦竞买人出价,即表示对标的物已作充分、必要的了解,已接受标的物之一切现状(即标的物展示时和拍卖成功后交付时的现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公司及委托人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五、本次拍卖标的物分别在厦门、常州两地存放,如为异地竞买人,凭本公司发放的拍卖文件(《拍卖须知》、《特别规定》)自行前往联系查看事宜,费用自理。(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华新路48号401室,联系人:周永平,联系电话:(0592)2044066;地址:常州市卫生局,联系人:陈伟荣 联系电话:0519-6629208)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于2007年6月8日15:00前付清全部标的款项,并在款项付清后五天内将标的物搬迁完毕,所产生的费用买受人自理。
七、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及本公司不开具标的物的销售发票,如买受人需要销售发票,则自行向有关部门联系开具,税金由买受人承担。本公司收取拍卖佣金开具“江苏省常州市通用发票”。
八、竞买人经认真阅读本特别规定并经充分考虑后,自愿以签字的形式表示全部接受特别规定的内容和条件。
江苏省常产拍卖有限公司
2007年5月18日
本竞买人自愿接受上述特别规定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签字确认。
竞买人签字: